清洁生产
1.定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2.国家对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企业,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由此,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强制性审核和自愿性审核两种。国家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4月20日发布环发[2010]54文件《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的有关要求如下:
(1)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1),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2)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3.广东省对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2009年1月12日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我省清洁生产企业将继续实行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和集中组织验收,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4.顺德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发的有关规定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于2013年5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顺德区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于2013年5月9日发布顺管[2013]42号《关于公布我区2013年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第一次公布区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名单分两类企业:
(1)第一类企业包括:金属制品、化工、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排放企业及信用管理严管企业(名单见附件2),名单内企业须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内向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进行备案及报送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且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评估或验收工作,拒不开展或在限期内未能通过验收的企业将根据在关法律规定处理。
(2)第二类企业包括:家用电力器具制造、设备制造、水污染治理等行业(名单见附件3),名单内企业,须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内向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清洁生产审核申请及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验收工作,对名单公布一年内仍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第二类企业将纳入下一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第一类)名单。